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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宣讲民法典仇奎:民法守护我们一生的法律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20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诞生,几代人孜孜以求的“中国民法典”梦想终于实现,这是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民法典,是百姓权利的宣言书,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关涉公民的一点一滴,又是一块块镜片,反射出时代特点和文明进程。近日,东海法院组织数名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开展民法典巡回宣讲活动,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讲义内容,今天为大家推出的是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一级员额法官仇奎同志在县人大常委会的宣讲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从66年前的1954年开始到5年前的2015年,我们国家先后五次启动了民法典的起草和编纂工作。2020年5月28日,我们终于有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也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讲,即使是成文法的国家,也未必一定需要有一部民法典。但是一个国家一旦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政治决断,那就是给自己出了一道考试题,它要考验政治家的组织协调和决断能力、立法机关的立法能力、民商事审判和仲裁的水准、法学尤其是民法学的研究水平。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编纂民法典是对一个国家法治实力的一次检验。所以,拿破仑1821年临终之前会说:“我一生40次战争胜利的光荣,被滑铁卢一战就抹去了。但我有一件功绩是永垂不朽的,这就是我的民法典”。拿破仑说得没错,法国民法典自它诞生之日起,一直影响到今天,而且还在继续影响着世界法律体系的格局。

      说到拿破仑法典,我们就简单说一下两系。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都可以归入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系的区别很多,我这里说一点比较直观的区别。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是成文法系,也叫民法法系,实行的是纠问式的庭审,法庭上主要是法官在问;英美法系以英美和英联邦成员为代表,也叫判例法系或者普通法系,法官主要是听,在法庭上法官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反对无效,证人必须回答这个问题”或者类似的话,所以以后我们再看影视剧的时候,如果法官在法庭上经常说“反对有效”或者“反对无效”这样的话,毫无疑问,故事发生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或者地区。那么我们现代中国属于什么法系呢?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简而言之,中国大陆属于社会主义法系(现在应该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系更准确),台湾和澳门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则属于英美法系。

      说完法系,我们来说民法。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有三个特别重要的部门法,分别是民法、刑法和行政法。我用三个不同的场景给大家类比一下这三个法律部门的区别。比如我是老师给大家上课,我站着,大家坐着,这是行政法,我是管理者,大家是管理对象,我是行政机关,大家是行政相对人,我和大家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再假如我是罪犯,大家坐着,我怎么办?我要蹲着,有什么事情的时候要喊“报告政府”,一方是国家,一方是罪犯,这是刑法,解决的是罪与罚的问题;而现在,我坐着大家也坐着,我们之间是平等的关系,这就是民法。民法典有七编加上一个附则,1260个条文,涉及到的知识点有几千个,在大学本科课程设置里足够讲一个学年的了,所以要在短短的一个小时之内给大家讲民法典,实在太难讲了,因为内容实在太多,而时间又实在太短。尽管如此,我还是想通过小明的人生故事给大家讲述尽量多的民法基础知识。小明是个名人,大家小学作文里经常出现的主人公,但是我今天讲的这个小明不是大家小学作文里的小明,是3.0版的小明,他出生于2021年1月1日,这一天恰好是民法典施行的日子。

      小明的故事从胎儿开始。小明的父亲是千万富翁,在小明还没有出生的时候就不幸患新冠肺炎去世,留下了大笔的遗产而且没有留下遗嘱。那么这一大笔遗产有没有小明的份额呢?有的。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如果小明出生的时候是活的,那么他可以继承父亲的遗产,如果是死的,那么他就跟遗产无关,给他保留的继承份额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类似这样的案子,我们法院正在审理的就有一件,原告是胎儿的父母,胎儿在分娩的过程中死亡,原告要求医院赔偿。这个案子的关键就在于胎儿脱离母体的那一刻是死体还是活产。如果是死体,医院赔偿的就很少,只有精神抚慰金等几万元钱,因为法律上就不承认死体曾经是“人”;如果是活产,医院就要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最多可以达到100多万,因为法律上承认他曾经是“人”,哪怕他只存活了一秒钟,也算是到我们人世间走了一遭。

      小明很不幸,刚出生几个月,他的妈妈又因为新冠肺炎被隔离。小明怎么办?谁来照顾他?民法典第34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所以,如果小明是在城里生活,就应该是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来临时照顾,如果小明是在农村生活,就应该是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来临时照顾他。

      现在,因为故事情节的需要,我必须让小明的父亲复活,大家就当他没有死过那一回。小明的父亲和小明的母亲感情不好,在小明1岁之前,小明的父亲能不能随便提出离婚?回答是否定的。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什么情况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呢?比如,妻子家暴虐待丈夫,造成丈夫有家不敢回这种情况应该就可以。

      小孩子总是长得很快,不知不觉之间小明就长到了7岁,上了小学二年级,很调皮。有一天,为了玩游戏,小明将他父亲的一块浪琴牌手表拿到二手商店换了200块钱。小明的父亲知道后,把小明胖揍一顿,并到二手商店想要讨回手表,商店老板见利忘义,死活不给。商店老板做的对吗?商店老板做的不对,小明的父母可以讨回手表。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大家注意一下,这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目前是10岁,民法典提前到了8岁。这里我再顺便说一下,按照道交法的规定,不满6岁的幼儿,不可以单独在道路或者街道上行走,而不满12岁的儿童,不可以骑自行车上路,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很快,小明长到了15岁。一天晚上,他用手机看直播,一高兴,给主播打赏了1万块钱,第二天,妈妈发现了,也把小明胖揍了一顿,但是这1万块钱能追回来吗?可以的。按照民法典第19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小明的打赏行为如果经他父母追认,就是有效法律行为;如果不予追认,就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假如小明只是打赏了二三十元钱,或者小明用自己的零花钱购买了一些学习资料,或者放学后被妈妈要求到超市打一瓶酱油,这些行为不需要他父母的追认也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这些行为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现在我总结一下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8周岁以下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周岁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如果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外,即使是成年人,也要根据他辨认自己行为的程度来确定他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大家可能注意到,我刚才提到两个法律名词,一个是民事权利能力,一个是民事行为能力。我解释一下这两个法律名词。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只是一种资格和一种可能,想要享有某项具体实际的民事权利,还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参加到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去。比如你有结婚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你必须通过结婚申请参加到婚姻这个法律关系中去才能享受到丈夫或者妻子的民事权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律平等的,这是民法典第14条规定的。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简单说,一个是资格,一个是能力,有资格不一定有能力,但是有了这个能力就一定有这个资格。所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才会根据他的年龄、智力和辨认自己行为的程度区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提到法人,我顺便说一下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是一个组织,比如公司,比如县人大常委会,比如我们法院。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他是一个自然人,比如公司的老总,县人大常委会的陈主任,我们法院的刘院长。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有人把法定代表人叫成法人或者法人代表,比如很多老总就说“我是法人”或者说“法人是我”,这都是不正确的,说明他们都没有学过民法或者没学好。

      刚才我在举结婚的例子时还提到一个法律概念,就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这个概念比较抽象一些,也很复杂。它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有三个要素,分别是主体、内容和客体。我举一个比较好理解的例子。比如民间借贷关系。主体是谁?是借款人和出借人,客体是什么?是钱,是货币。内容是什么?内容是出借人有出借货币和接受还款的权利义务,借款人有接受货币和偿还借款的权利义务。用法律语言说,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内容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哪几类呢?我简单说一下,一般包括三类:物、行为和智力成果(或者精神产品)。在法律关系三要素中,最难弄懂的就是客体,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好多法律专业的人都不一定能弄明白这个客体究竟是什么,包括我自己。我留两个问题给大家:1、人的身体可以不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人的身体的一部分比如头发、皮肤、血液和器官可以不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2、婚姻关系的客体是什么?大家在思考人生的时候可以顺便思考一下,想明白了可以告诉我。

      如果顺着刚才的话题继续讲下去,就要讲什么叫法律规范了,我们还是回到小明吧,小明都等急了。小明在成人之前,我还安排了民法典上的一种可能在等着他。小明的父亲因为经常打骂虐待小明,终于被法院撤销了监护人资格。那么,小明的父亲还需要支付抚养费吗?当然需要。民法典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义务”。大家仔细理解一下这个条文,父母对子女负担的叫抚养费;子女对父母负担的叫赡养费;配偶之间负担的叫扶养费,这个是帮扶的扶,扶贫的扶。

      小明终于长到了18岁成年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了,人生也就更加丰富多彩起来。20岁生日这一天,小明和朋友们一起庆祝生日,大家一起喝酒,开始放飞自我。大家都知道,人一高兴,就容易喝多,一喝多了就容易说话多,说话一多,就容易出错,一出错就容易产生矛盾。小明就是这样,酒局还没结束,就和另外一个男孩吵了起来,一言不合就动起手来,把对方打伤了。怎么办?赔钱呗!这个赔钱在法律上叫什么?叫债。民法典里没有债这一编,关于债的规定,集中分布在总则、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这里我统一讲一下。刚才说的这个打架赔钱形成的债务,叫侵权之债。在民法上,债的发生根据有5种,分别是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法律的其他规定(常见的是缔约过失)。对应的法律条文是民法典第118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合同之债好理解,买东西要付钱,不付钱就形成了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也好理解,像刚才小明打人那个就是,另外像交通事故、饲养的动物咬伤了人、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等等都可以形成侵权之债;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两个债,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稍微少一些,我举两个例子跟大家说一下。邻居一家出去旅游,车子放在小区里,突然下了暴雨,天气预报说还有大冰雹。小明为了防止冰雹将车子砸坏,主动雇人将邻居家的车子拖进了停车棚。那么小明雇人的费用是自己负担还是应该由邻居偿还?这个雇人的费用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民法典第121条是这样规定的:“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这个雇人的费用应该由受益的邻居偿还给小明。但是,假如邻居知道要下冰雹,打电话让小明雇人把他的车子拖进停车棚,这个形成的债务就不是无因管理之债,而是合同之债,小明的邻居和小明之间实际形成了一个口头的委托合同。那么什么叫不当得利呢?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举个例子:小明到柜员机准备取款100元,结果柜员机吐出1000元,其中的900元就是小明的不当得利,银行有权请求返还。民法典第121条和122条是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原则性规定,更具体的规定是从979条到988条,在民法典的编纂体例中被放到合同编中的一个分编,称之为准合同。缔约过失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500条和第501条。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501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也是合同的附随义务。这两个条文比较好理解,我就不举例子说明了。

      关于债的问题,我强调一下,凡是能称之为债的,一定有它的发生根据,俗语“冤有头,债有主”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债的发生根据,而且它的发生根据一定是可以归入到上面的五种情形的,同时必须是合法的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的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只能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者道德的谴责,比如赌债、情债、嫖债,还有我们经常听到的孽债等。

      继续来说小明。小明是一个篮球爱好者,有一天参加篮球比赛,被对方的球员故意撞倒受伤。小明可以不可以请求对方赔偿?可以的,这个也是侵权之债。但是如果对方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是合理冲撞,那么对方就无须对小明进行赔偿,这种情形,对小明来说叫“自甘风险”,自甘风险是一种免责事由,其他的免责事由还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故意等等。可能有人会说,还有人故意造成自己损害的吗?有的。比如,小明发现邻居家养的小狗午休时打呼噜,感觉很好玩,就故意逗它,小狗冲着他叫,但是小明依然不罢手。小狗一怒,挣脱了链子咬伤了小明。这种情形就是小明的故意行为,小狗的主人可以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在我让小明结婚之前,我再在他身上编辑两个故事。有一天早上,小明到西双湖跑步,发现有人落水。小明奋勇跳入水中救人,但是对方拼命挣扎,小明无奈,一拳把对方打晕,成功将落水者救上岸。对方后来发现被小明打成轻微脑震荡,要求小明赔偿,他的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天早上,小明又到西双湖跑步,结果被身后一辆自行车撞倒受伤,对方企图逃走,周围也没有监控,小明怎么办?小明可以扣留对方的自行车。这种情况叫“自助行为”,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大家要认真理解,因为采取自助行为受到很多限制,稍微不慎就可能造成侵权。

      现在,我可以让小明结婚了。结婚得有房子,但是东海的房价大家也都清楚,所以小明没有自己的房子,就在小区租了一套房子准备结婚,租赁期限六年。结果房东在出租了一年之后,就把房子卖给了别人,新房东拿着不动产权证就要赶小明搬出去,小明的婚还没结上呢,而且房租还没到期,就不同意搬出去。那么新房东可以赶小明走吗?答案也是否定的。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叫“买卖不破租赁”。

      小明终于结了婚,妻子是微信聊天认识的。结婚后半年,小明发现妻子患有重大疾病,就问妻子为什么瞒着他。妻子于是承认错误,说实在是太爱小明了,怕小明知道后就不跟她结婚,所以才对小明隐瞒。小明于是谅解了妻子,两人又继续生活了一年多。但是两口子过日子总是要闹矛盾的,于是小明以妻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小明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不能的。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小明因为在一年后提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间,所以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是日子还是过不下去,于是两人商量好聚好散,到民政局申请离婚,双方递交了离婚申请,也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是民政局当日没有给他们发离婚证,告诉他们30日内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并告诉他们如果不反悔,要在30日之后的又30日之内亲自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不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一个30天过去了,小明和他妻子都没有到民政局去撤回离婚申请,第二个30天也过去了,两人也没有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那么,小明的婚是离成了还是没离成?当然没有离成,民政局已经讲的很清楚了,就是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这个离婚规定也是民法典的一大特色,增加了30日的主动冷静期和30日的被动冷静期,这个主动冷静期和被动冷静期是我自己理解命名的,也可以叫积极冷静期和消极冷静期,不是法律概念。冷静期合起来最长可以达到60天,遇到节假日还要更长;最短是多少天?31天。也就是说,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最快也需要31天才可以拿到离婚证。那么到法院诉讼离婚的,大家认为最快需要多长时间?最快半天就可以拿到离婚调解书。最慢多长时间?最慢可以达到12个月甚至更长时间,这个婚还不一定能离开。

      小明受到了这么多磨难,大家说是不是应该让他过一点好日子?所谓否极泰来,小明也应该过上好日子了。但是正如习主席所说,“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时间关系,我就不在小明身上编辑更多的法律故事了,就让他以后的人生一路开挂吧!小明努力奋斗,赚到了钱,治好了妻子的病,也买上了房子车子,又生了两个孩子,还考上了公务员。在45岁那年,小明和我们大家一样,都没有当上国家主席或者副主席,但是小明也做到了二级主任科员,工作勤勤恳恳,直到60岁,小明光荣退休了。

      有一天在公园里,109岁的我遇到刚刚退休的小明,我语重心长地跟他说,小明啊,退休以后好好锻炼身体享受生活吧,因为60岁以后,人的生命就越来越不值钱了,咱们不能增加生命的宽度,就努力增加生命的长度吧。小明问我,60岁以后人的生命为什么越来越不值钱了?于是我向他讲解了几个法律条文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关于这一条司法解释,虽然现在统一了城乡标准,但是“年龄越大,赔偿越少”没有改变,从这个意义上说,60岁以上,人的生命越来越不值钱了,但是75岁以上又是同一个标准。

      2、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条款取消了现行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3、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据这一条的规定,在满足法定的条件下,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取得了继承人的资格。

      4、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小明60岁以后的故事我就不知道了,为什么不知道?因为那时候我大概率是挂掉了,即使没有挂掉,也一定是老糊涂了。但是我知道,小明一定是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里走完了他的一生。如果说刑法像严厉的父亲不允许我们犯错一样不允许我们犯罪,那么我们可以把民法比作慈祥的母亲,她保障着我们每个人的权利。所以孟德斯鸠才会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一下,从民法典第16条胎儿的利益保护到第994条人死亡后的利益保护,民法典是不是守护着我们的一生?

      所以,我们要像爱母亲一样去爱民法,要像了解母亲一样去学习民法。要想学好民法,我觉得一定要牢牢把握民法典的核心理念,把握了民法典的核心理念,就抓住了学习民法典的关键,就可以纲举目张,举一反三。那么,民法典的核心理念有哪些呢?主要有以下三点:

      1、权利宣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各编体系的构建均是围绕民事权利展开,对民事权利的界定、民事权利行使的规范、民事权利保障的方案均做了明确规定。

      2、平等自愿。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范畴,民事主体间人格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法律地位平等,也正因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以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始终要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

      3、公平诚信。民法也是调整市场关系的基本法,各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交往中应该恪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民法典还强调对公序良俗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生态环境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的整体秩序。

      大家现在都知道了我的名字,但是还不知道我的微信昵称叫“大王叫我来摆摊”,今天我的地摊摆到了县人大常委会,现在我带的产品全部卖完了,我也该收摊了。希望大家都能学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网上的学习资料铺天盖地,大家有时间的话可以找专家的学习资料看一下,没有时间的话看看民法典条文就好,多看几遍,基本上都可以看懂,所谓读书百遍,其义自见。至于民法典的立法背景、重大意义以及各编的亮点等,专家们的解读也层出不穷,所以今天我就没有鹦鹉学舌,照搬照抄;同时,作为一名普通的基层法官,短时间内我也不可能给大家讲太深的民法理论,主要是因为我没有那么高的研究水平,所以只能跟大家分享一下我27年以来学习民法的一点粗浅的感受,今天这1万字左右的讲稿,都是我一个字一个字敲出来的,挂一漏万,在所难免,鲁鱼亥豕,恐亦有之。如果大家以后在学习民法典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可以打我的电话或者加我的微信,我们共同学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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